防火防爆安全技術措施
1.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1)嚴格遵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不得擅自搭建易燃違章建筑,不得隨意改變建筑物的用途,不得在防火間距內堆放可燃物品,不得損壞建筑物內已有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安全門,疏散樓梯必須保持暢通。
(2)嚴格明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域內動火,必須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并經車間和廠級消防、安全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區域及倉庫區域嚴禁吸煙;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貯罐、管道及陰溝中,不得用明火、蠟燭、火柴照明,應采用防爆燈照明;在加熱易燃液體時,避免使用明火,應采用熱水、蒸氣或防爆電具加熱。
(3)避免摩擦撞擊。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要輕裝輕卸,嚴防震動、撞擊,不得使用電磁起重機吊運危險物品;在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鐵器敲擊,以防產生火花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消除電器火花。輸電線路不得負荷運行;保險絲要按規定容量安裝;裸體導線不得安裝在防爆場所;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的電氣開關和照明燈必須采用防爆型。
(5)消除靜電。對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必須設有導除靜電裝置,如接地。油庫設施中的油罐、管道、卸油臺,加油柱,其接地電阻不大于30歐。乙炔管道接地電阻不大于20歐。汽油可加入抗靜電劑。
(6)提高設備的密閉性。以杜絕可燃氣體、蒸汽和粉塵的生產設備、容器、管道的跑、冒、滴、漏。
(7)加強通風。可使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濃度不致達到爆炸極限范圍內。
(8)充裝惰性氣體。在具有爆炸性的生產設備和容器貯罐內充裝惰性氣體或其他介紹,如二氧化碳、蒸氣、氮氣等,以降低設備中的氧量,防止燃燒和爆炸。
(9)裝設阻火器,控制火焰的蔓延。
(10)安裝泄壓裝置。如安全閥、呼吸閥、泄壓片等,當壓力過規定值時,能自行泄壓,避免爆炸事故。
2.滅火基本方法
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三個條件,破壞了其中某一個條件,就可使燃燒停止。
(1)隔離法。將正在燃燒的物質與未燃燒的物質隔開,中斷可燃物的供應,使火源孤立。如把可燃物迅速擴散,切斷火路等。
(2)窒息法。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用不燃燒的物質(包括氣體、干粉、濕棉被、泡沫等)隔絕或沖淡空氣,使燃燒物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停止燃燒。
(3)冷卻法。從降低著火物體的溫度著手,使之降低到燃點以下而停止燃燒。一般起火,大家zui習慣用水救火,這是因為水能降低燃燒物的溫度。但用水注意以下問題:
①水滅火的范圍主要是能溶于水的可燃物質,對汽油、煤油、香蕉水等比水輕又不溶于水的可燃物質,不能用水撲救,因為這類液體能浮在水面上繼續燃燒,并能隨水流散,擴大燃燒范圍。
②水能導電,不能撲救電氣火災。
③不能用水撲救電石、鋁粉、過氧化鈉等化學物質,因這些化學物質遇水會加劇燃燒。
④不能用水澆滅高熱的爐渣、鋼渣等,因這些高熱物質遇水會產生氫和氧,從而發生爆炸起火。此外,精密儀器設備,貴重文物擋案也不宜用水撲救。
⑤化學中斷法(或抑制法)。用含氟、溴的化學滅火劑噴向火焰,使滅火劑參與燃燒反應中去,使游離基的鏈鎖反應中斷,達到滅火的目的。
上述四種方法在滅火中并不是孤立使用的,有的滅火方法就同時能起到兩個、三個作用,有時也需要幾種方法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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