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特奧防爆除濕機和產品,必須送國家授予防爆檢驗權的專門檢驗機關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發給制造單位“防爆合格證”,然后才能投入生產。
一.檢驗內容
1.技術文件審查
1.1 產品技術條件或產品標準;
1.2 產品圖紙;
1.3 有關的計算資料與說明書(根據防爆類型而定)。
以上資料必須完整無缺,經各級技術負責部門審批簽字后,裝訂成冊,一式兩份,送檢驗機關,審查合格后蓋章,返給制造單位一份,另一份留給檢驗機關存檔備案。
2.樣品檢驗
2.1 提供的樣品必須符合經審批的圖紙和有關的技術文件的規定。樣品的數量應滿足防爆試驗的需要(檢驗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有權留存樣品)。
2.2 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二份,審查合格后蓋章,返回一份。
2.3 提供檢驗需要的零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2.4 有關試驗報告
2.4.1 各防爆類型通用的試驗報告,電氣性能試驗報告;
溫升(包括外殼zui高表面溫度)試驗報告,濕熱試驗報告;爆炸性環境用除濕機《通用要求》中規定的有關試驗報告。
2.4.2 樣品所屬防爆類型標準所規定必須進行的各項性能試驗報告和有關防爆參數的檢測記錄。
以上試驗報告和記錄各一份。
二.發合格證
1.發證
樣品經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發給“防爆合格證”,其編號必須在銘上標明。
2.產品更改程序
對已經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當修改產品時應辦理各種審批手續。
2.1 當進行局部修改并涉及相應規程的有關規定時,應將變動的有關部份圖紙和說明書,一式二份送原檢驗機關重新檢驗,若這些修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時,應將變動部分的圖紙及說明書,送原檢驗單位備案。
2.2 該產品轉產和提供其他廠生產時,仍須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3.采用新技術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制造的防爆除濕機,經檢驗合格后,發給“工業試驗許可證”,經工業試驗(按規定時間地點和臺數進行)鑒定合格,由原檢驗單位根據所提洪的鑒定資料和主持鑒定部門意見及標準規定,發給,“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4.檢查單位的權限
檢驗單位有權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復查。如發現與原檢驗的產品質量不符,且影響防爆性能時’應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必要時撤消原發的“防爆合格證”。
三.新老試驗方法的說明
國家決定,我國的“防爆規程”要與標準一致,以利國內通用和外貿出口。為了使新舊標準在過渡中不脫節,本章引用了以下新防爆電氣標準: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除濕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除濕機 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除濕機 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除濕機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3836.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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